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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龙凯时(中国)人生就是搏!|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林海铭、陈敏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

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8:13:51    次浏览

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(2015)穗海法民二初4117号林海铭、陈敏施: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林海铭、陈敏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[案号:(2015)穗海法民二初4117号],已经审理终结。现因你下落不明,无法送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特向你送达(2015)穗海法民二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,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60日,即视为送达。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:一、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林海铭签订的《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》(编号:JG5WJA20146787号)。二、被告林海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76673.42元、手续费21230元、利息1369.03元、滞纳金4253元,并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欠款的利息、滞纳金给原告。三、被告林海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律师费19600元、公告费650元给原告。四、如被告林海铭不履行本判决第二、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时,原告有权以粤YCB729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折价或拍卖、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。五、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。本案受理费5391元、财产保全费1884元,由被告林海铭负担。如不服本判决,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逾期不上诉,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2016年7月20日